办案法官介绍,本案是近年来频发的在线视频网站因线上交易未签署书面合同而引发的典型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件。本案重点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合同关系的认定问题,判决明确适用著作权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并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认定一方当事人已经依约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双方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关系成立。二是电子证据的审查判断问题。因为电子证据具有多元性、脆弱性、依赖性和易破坏性等特点,证据本身易被篡改、被伪造,难以辨别真伪。
法院遵循平等对待电子证据的不歧视原则,综合全案事实,结合证据形成的时间、内容的连续性等,依法认定了电子证据的效力。裁判做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息诉服判,北京某公司主动履行了判决文书义务,本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确立电子证据平等地位、明确电子证据审查规则上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