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吴活强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赵伟、广州乐响电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吴活强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民终28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0183民初647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0183民初647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赵伟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吴活强支付货款28100元;三、驳回上诉人吴活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2.6元,均由被上诉人赵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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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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