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格式合同加重消费者责任 山东天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罚款

中国山东网-感知山东6月25日讯 房屋买卖合同是购房者与开发商在房屋交易中最重要的凭证,也是购房者维护自身权益最重要的依据。但是,对很多对房屋买卖合同不熟悉的人来说,这其中的猫腻和陷阱还是有很多。2019年6月3日,济南市历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示了一则行政处罚信息,山东天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利用格式合同加重消费者责任被处以警告和罚款8000元的处罚。
公示信息显示,2019年3月14日,济南市历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举报,称当事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存有霸王条款, 2019年3月14日该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售楼中心进行了现场检查,并提取了当事人与购房者签订的《济南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复印件,经查发现当事人涉嫌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局长批准于当日立案。
经查实,当事人于2017年12月在销售商品房时,与消费者签订的《济南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中含有:“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1、2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在90日之内,……,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9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10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五(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2、……。”等内容。
在《济南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中含有:“……,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不超过90日,……,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9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1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等内容。
在《补充协议》第九条、关于解除合同的约定中含有:“1、……。2、如因买受人违约原因导致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解除或终止的,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支付总房款30% 的违约赔偿金。……。3、……4、……5、……。6、出卖人原因导致买受人有权解除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的情形发生后,如买受人不解除合同,则出卖人按照买卖合同及相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买受人解除合同,则按以下方式处理:6.1、买受人以一次性付款方式购房的,……向买受人返还已付购房款本金,并向买受人支付已付购房款5%的违约金。6.2、买受人以按揭付款方式购房的,……,将买受人支付的购房款本金退还买受人,并向买受人支付已付购房款(不含买受人未还贷部分)30%的违约金;……。”等内容。
公示信息中指出,上述条款未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主要体现在出卖人逾期交房支付的违约金明显低于买受人逾期付款支付的违约金。截止被查获之日,无查证属实的违法所得。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山东天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警告和罚款800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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