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借款合同起诉被判刑!舟山严打“虚假诉讼”

      当前,提起诉讼已成为人们寻求权利救济和解决矛盾纠纷的重要途径。但是也有人企图通过打“假官司”,伪造证据、虚假陈述,故意捏造事实提起虚假民事诉讼,以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不仅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也严重损害了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近日,舟山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近年来全市法院打击和防范虚假诉讼情况进行了通报。记者从会上了解到,2018年以来,全市法院共受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7件,其中以虚假诉讼罪起诉的2件,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等其他罪名起诉的5件;已审结2件,共对5人依法追究虚假诉讼刑事责任;在民商事诉讼及执行案件审理中,有3件案件因审理或执行期间查明当事人涉虚假诉讼而驳回起诉或停止发放执行款;6人因存在虚假诉讼行为被处以罚款或司法拘留。

“虚假诉讼多见于民间借贷纠纷、离婚析产、劳动争议等案件中。”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针对虚假诉讼较为集中的民间借贷纠纷领域,全市法院首批共排查出职业放贷人79人,并抄送至公安局、检察院、司法局、税务局、银保监分局等相关协同治理单位,作为重点紧盯对象;设立调解前置程序,凡涉职业放贷人民间借贷案件,先行调解查清债权债务真实情况,尽早发现虚假诉讼事实;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协调联系,就虚假诉讼的查处、移送达成共识,共同打击虚假诉讼行为。今年1至6月,民间借贷纠纷领域,舟山两级法院新收案件1454件,同比下降42.6%。
下一步,舟山两级法院将以最严厉的司法处罚措施惩罚虚假诉讼、恶意诉讼行为,对参与制造虚假诉讼案件的有关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训诫、罚款、拘留;完善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信息共享机制,探索建立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制度;对于律师、法律工作者、鉴定人员、公证人员等违规参与诉讼,为虚假诉讼出谋划策的现象,加大刑事处罚的力度,形成让虚假诉讼行为人不敢诉、不能诉、不愿诉的诚信诉讼氛围。
会上还发布了几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伪造借款合同虚假诉讼案
【基本案情】2017年4月5日,邱某向被告人刘某借款2万元,由王某作担保人。后邱某又两次单独向刘某各借款5000元。因邱某未及时还款,刘某多次催讨,王某支付利息4000元。后邱某通过他人说情归还给刘某本金2万元,双方债务两清。
刘某认为其借款给邱某不仅没赚取利息,反而亏了本金,产生了利用邱某在借款过程中多写的一张2万元的借款合同向法院起诉。2018年1月,刘某将该张借款合同上的日期篡改,在担保人处冒写王某的名字,让妻子韦某某在贷款人处签名,并指使韦某某拿着该张伪造的借款合同向法院起诉。
2018年1月16日,韦某某以邱某欠其2万元到期未还为由向岱山法院起诉邱某及担保人王某,该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同年4月4日,岱山法院将韦某某涉嫌虚假诉讼案移送岱山县公安局,岱山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岱山法院于5月2日作出民事裁定驳回韦某某的起诉。
【裁判结果】岱山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伙同被告人韦某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二人行为均构成虚假诉讼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对二被告人指控的罪名成立。判决:一、被告人刘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韦某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例二、当事人恶意串通、虚构借款事实虚假诉讼案
【基本案情】2018年4月8日,原告姚某诉至定海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殷某飞向其归还借款本金67.2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同时被告殷某飞、案外人殷某莲亦至本院要求就本案进行调解。
调解期间,姚某主张殷某飞向其借款67.2万元未还,殷某飞承认借款事实并同意还款,同时要求本院尽快出具调解书以便姚某参与相关执行案件财产的分配。殷某莲作为本案证人参加诉讼,并作出由其介绍借款并代为转交借条、利息的证言。
后经定海法院审查,原、被告及证人殷某莲系事先恶意串通而作出虚假陈述及证言,姚某诉称的借款事实不存在,其提供的借条系殷某飞于近期自行书写而形成。
【裁判结果】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定海法院判决驳回姚某的诉讼请求。鉴于姚某坦白事实,其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认罪态度较好,法院依法对其处以罚款1万元,对于殷某飞、证人殷某莲隐瞒事实的不诚信诉讼行为,法院依法对二人处以司法拘留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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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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