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晚报讯 (通讯员 张琳 记者 袁玮)俗话说“入土为安”,面对亲人的离世,每个家庭在悲伤之余便是要为亲人购置一块墓穴,其中连穴满足了亲人之间“生不同衾,死同穴”的愿望。刘小姐从某古园购买了五穴艺术墓地,不料,却因签订的墓穴购销合同是格式合同,对付款时间未明确约定,被古园以未及时支付剩余款项为由,诉至虹口区法院,引发了一场纠纷。
2017年8月,刘小姐向古园购买了一处价值60万元的五穴艺术墓穴,双方签订《墓穴购销合同》一份,载明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清。签约后刘小姐先支付了一半款项30万元。
艺术墓穴工程过半,刘小姐并未付清剩余款项,古园方认为刘小姐没有按照合同付款,未履行合同义务,且古园员工曾通过上门、短信、电话、发函等方式多次催讨未果,遂将刘小姐告上法庭,要求刘小姐归还欠款30余万元,并按支付相应逾期利息。
庭审中,刘小姐辩称,自己购买的墓穴是艺术墓穴,存在特殊性。根据古园内部规定及销售人员的要求,在签订合同时先支付一半款项,剩余款项须在艺术墓穴设计、建造、验收后方能支付,故合同中未明确剩余钱款支付的具体时间。合同签订后,因墓穴一直涨价,自己曾多次要求付清剩余款项,并不存在拖欠款项的情况,但古园方不同意收取款项。刘小姐提供了和古园方员工孙某的电话录音一份,以证明自己并不存在拖欠款项的事实,也没有接到古园员工的任何催缴信息,故不同意古园方的诉讼请求。在审理中,刘小姐已将系争款项交至法院。
虹口法院审理后认为,古园方与刘小姐签订的《墓穴购销合同》系格式合同,合同中对于墓穴款项的给付时间并未明确约定,同时根据刘小姐提供的录音证据及艺术墓穴的特殊性,难以认定刘小姐逾期付款的事实,据此法院驳回了古园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特殊买卖合同具有的特殊性无法在一般性格式合同中显现出来,买卖双方应该签订补充条款,或者在格式合同附件中将双方约定一致的,区别于格式合同的特殊条款加以明确。在后续执行中,双方都应将违背条约的特殊情形,例如延期付款,返工、验收等等的特殊情况进行留证,避免后续产生纠纷无证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