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检察院成功和解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
近日,吕梁市人民检察院和解结案了一起长达3年之久的环卫工人与某保险公司及第三人某环卫中心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这起案件中,该院秉持“矛盾不上交、监督不缺位”的原则,不仅保障了弱者的权利,更树立了检察权威。
经审查,闫某是某环卫中心职工,1989年起从事环卫工作。2015年10月,闫某在路面清扫时受伤。因现场无目击证人、监控录像,受伤原因无法确认。吕梁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鉴定为四级伤残,需专人照顾日常生活。2014年3月,某环卫中心就已通过政府采购形式为环卫工人投保,并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约定意外残疾赔偿保额足额以50万元为限,残疾评定标准及赔付比例四级为70%,保险期限1年。
2015年2月,在保险合同到期前,保险公司向环卫中心书面发函,同意沿用2014年的采购合同,且保险金额、伤残赔偿比例不变。但由于某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疏忽,保单载明的意外伤残保障使用了2013版《附加法定伤残鉴定标准保险条款》,四级残疾赔偿比例仅为30%。保险公司也并未向环卫中心作出特别提示,导致环卫中心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了此合同。
案发后,保险公司按照保单约定的赔偿比例对闫某进行赔付。闫某及环卫中心都认为保险公司按30%计算赔偿比例不符合双方约定,故闫某于2017年1月起诉至离石区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按照70%的赔偿比例支付意外残疾赔偿金。但由于环卫中心管理人员工作疏漏,找不到之前的发函,导致闫某无法向法院提供此重要证据。离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保险公司未尽到在保单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义务,应按照70%给付闫某残疾赔偿金,支持了闫某的诉讼请求。
该保险公司却不服一审判决,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撒销了离石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驳回了闫某的原审诉讼请求。
闫某不服二审判决,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闫某的再审申请。
闫某于2018年9月死亡,之后其子闫某杰向吕梁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并提交了之前无法找到的发函。吕梁检察院民事检察部受理该案后,认真审查了案卷材料后,向保险公司释法说理,分析此案关键证据能证明闫某的诉求合理;向申请人闫某杰分析案情,告知抗诉案件需经过两级民事检察监督和法院审判三个阶段,时间较长,和解有利于案件的尽快解决,赔偿款也能及时给付。
通过吕梁检察院耐心细致的工作,保险公司负责人当场表示愿意和解;闫某杰也表示愿意和解;环卫中心也希望能以和解形式了结此案,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在吕梁检察院的主持下,闫某杰与保险公司当场签订和解协议。保险公司将赔偿金一次性打入约定账户,此案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