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风险提示:

  1、公司于2019年9月23日取得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关于龙锦综合开发(成都)有限公司诉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传票、民事起诉状等相关诉讼材料(案号2019川0104民初10702号),原告就被告迟延履行支付租约标的国际金融中心二号办公楼19楼单元15办公楼房屋租赁费及衍生费用提起了诉讼,迟延履行期间为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3月26日,原告请求支付金额为490,754.92元及其他诉讼费用。本案目前处于立案但尚未开庭审理阶段,若法院最终判决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承担相应诉讼费用,将会对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的期后利润造成一定负面影响。

  2、截止公告日,公司3个主要银行账户和2个非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被冻结额度为21,758万元,实际被冻结金额3.44万元;公司持有的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四川恒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诚善达(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状态为冻结或者轮候冻结,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3、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一、董事会办公室收到诉讼通知的情况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19年9月23日取得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关于龙锦综合开发(成都)有限公司诉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传票、民事起诉状等相关诉讼材料(案号2019川0104民初10702号),原告就被告迟延履行支付租约标的国际金融中心二号办公楼19楼单元15办公楼房屋租赁费及衍生费用提起了诉讼。原告请求支付金额为490,754.92元及其他诉讼费用,该项金额后期预计不会有大额新增变动。

  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龙锦综合开发(成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67571100A,住所:成都市锦江区大慈寺路17号

  被告: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91783502428Y,住所:拉萨市金珠西路格桑林卡A区28-5

  2、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确认原告与被告签署的《租赁合同 龙锦综合开发(成都)有限公司与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 有关国际金融中心二号办公楼19楼单元15》已于2019年3月26日解除(未履行部分金额为490,754.92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因租赁国际金融中心二号办公楼19楼单元15欠付原告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3月26日的租金、管理费共计240,941.38元,以及截止付清前述款项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每日0.03%的标准暂计至2019年3月26日为8,528.16元);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场地占用费25,853.32元;

  (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复原费48,196.09元;

  (5)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其已实际使用国际金融中心二号办公楼19楼单元15的免租期的费用共计14,625.06元;

  (6)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其违约行为致使租赁合同提前解除而应向原告支付的租赁场地再出租前的空置期的租金的补偿费91,183.07元;

  (7)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公证费5,400元、律师费11,800元;

  以上2-7项费用暂共计为446,527.08元;

  (8)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不予以返还被告缴付的保证金110,098.05元;

  (9)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签署了《租赁合同 龙锦综合开发(成都)有限公司与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 有关国际金融中心二号办公楼19楼单元15》(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约定,被告承租原告合法拥有的坐落于成都市锦江区红星路三段1号国际金融中心二号办公楼19楼单元15(即《房产计算成果报告》中所述的19楼单元10,以下简称“租赁场地”),租赁期限自租赁合同约定的起租日起,为期三十六个月,即2017年11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租赁合同》还对租赁、管理费及其他杂费的计付方式、违约责任以及通知送达方式等进行了约定。

  《租赁合同》第二章第一条第1.1款约定:被告须于每月的首个工作天或之前,向原告及管理单位预先支付该月的租金、管理费及其他杂费。原告为追讨欠费已向法院提起过追费诉讼,被告不仅未履行判决确定的支付义务,甚至还持续拖欠新的欠费,为减轻因被告的违约行为而给自身造成的损失,原告依据《租赁合同》第九章第一条1.01款第二项约定的通讯地址寄送了《关于解除〈租赁合同 龙锦综合开发(成都)有限公司与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 有关国际金融中心二号办公楼19楼单元15〉及收回租赁场地的通知》,该邮件因无法送达于2019年3月25日被退回,依据《租赁合同》第十一章第九条的约定书面通知在向被告在租赁合同中所述的通信地址寄出三天后将被视为已送达收件人,即自2019年3月26日起《租赁合同》解除。

  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租赁合同》合法有效,签约双方应当严格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因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租赁合同解除,被告应立即向原告支付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3月26日期间欠付的租金200,033.01元、管理费40,923.52元(品迭被告已付款15.15元后,尚欠租金、管理费共计240,941.38元)及自欠费当月的首个工作日起按欠款款项0.03%日息计算违约金直至付清所有欠付款项日为止外,被告还应当依约将租赁物业恢复至交付时的状态交还原告、承担日租金3倍的场地占用费25,853.32元(从2019年3月27日-2019年4月4日按日租金的三倍计算)、租赁场地复原费用48,196.09元、已使用的装修免租期的费用14,625.06元(2017年11月1日至2017年11月15日)、租赁场地再出租前的空置期的租金及物业管理费的补偿费91,183.07元(原告酌情按3月的空置期计算)、律师费11,800元、公证费5,400元,此外被告已支付的相当于3个月租金及物业管理费的保证金110,098.05元依约作为违约金归原告所有不予返还。

  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弥补经济损失,原告特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恳请法院判如所请。

  4、本案开庭时间为2019年11月19日9:30。

  三、公司应对措施

  一是聘请律师积极应诉,以最大限度减少其可能承担的偿付义务;二是公司要求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协调解决该项诉讼。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上述事项外,公司还涉及以下诉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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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此之外,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将进一步核查是否存在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经核实确认后若存在应披露的诉讼事项,公司将及时进行披露。

  五、其他事项

  1、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月1月进行了增资扩股并予以公告(详见公司于2018年1月10日、2018年1月24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上的2018-004、2018-008号公告),自此,其股东变更为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国昊天瑞商贸有限公司、甘肃昊世通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持股比率分别为51%、40%、9%。公司将要求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协调解决该项诉讼。

  2、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吴刚于2018年12月10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公司将联系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其他人员予以协调解决该项诉讼。

  3、本案目前处于立案但尚未开庭审理阶段,若法院最终判决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承担相应诉讼费用,将会对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的期后利润造成一定负面影响。

  4、截止公告日,公司3个主要银行账户和2个非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被冻结额度为21,758万元,实际被冻结金额3.44万元;公司持有的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四川恒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诚善达(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状态为冻结或者轮候冻结,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5、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对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出具的法院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状等材料;

  2、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9月24日

联系人

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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