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铁中院: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居高不下 投保双方均应诚实守信减少合同纠纷
法制网乌鲁木齐10月10日电 记者潘从武 实习生张睿 记者今天从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了解到,近5年来,在乌鲁木齐铁路两级法院受理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占到了近八成居高不下。法院建议,投保双方需诚实守信减少保险合同纠纷。
据记者了解,自2014年5月起,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水磨沟区、沙依巴克区、高新区(新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米东区以及哈密市伊州区、库尔勒市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均由乌鲁木齐铁路两级法院管辖。
5年来,铁路两级法院受理的保险合同纠纷主要为三类: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占保险合同纠纷总案件量的77%;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占保险合同纠纷总案件量的22%;保险费纠纷,占保险合同纠纷总案件量的1%。其中,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中,由交通事故引发的机动车损失保险合同纠纷和责任保险合同纠纷占88.82%。
铁路两级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中,一部分保险公司本应在保险事故中免责,但因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义务而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公司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约定必须要明确、清晰、无歧义。”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李晓艳介绍,保险公司对证据的采集不及时或者没有保留相关凭证的,也需要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李晓艳说,五年来,乌铁两级法院在审理一些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投保人隐瞒事实现象较为普遍,因投保人未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真实年龄或隐瞒健康状况,导致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拒赔。
对此,法院建议,投保人要诚信投保,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比如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要如实告知保险人的年龄;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危险增加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且不退还保费。投保人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退还保费,但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同时,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事故现场意识需加强。因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致使事故原因无法查明,保险公司以此拒赔,而引发纠纷。生活中最常见的是发生交通事故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进行事故现场查勘,驾驶员擅自离开事故现场或破坏事故现场,致事故的性质、原因无法查明,保险公司拒赔。法院建议: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报案,并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提供理赔所需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