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因融资租赁合同
纠纷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及子公司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涉讼。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目前尚未开庭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25,841,073元(租金、逾期利息及违约金)
●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无法准确判断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2019年10月11日,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ST鹏起”)收到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合肥中院”)《应诉通知书》([2019]皖01民初1820号)、《法院传票》、《民事起诉状》、《举证通知书》等文件,获知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公司及子公司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鹏起”)涉及诉讼事项。本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受理法院: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安徽德润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二: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张朋起
被告四:宋雪云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一)案件事实与理由
2017年10月16日,原告安徽德润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润租赁”)与被告洛阳鹏起签订编号为德润融租合字(2017)第0029号《融资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通过与被告洛阳鹏起签订《设备转让协议书》,出资购买被告洛阳鹏起自有的设备,再出租给该公司使用,租赁期限36个月。被告*ST鹏起、张朋起、宋雪云为被告洛阳鹏起在德润融租合字(2017)第0029号《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分别与原告签订了《法人保证合同》和《个人保证合同》。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3,000万元购买了被告洛阳鹏起指定的设备并将其租赁给该公司使用。
2018年10月16日《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第四期租金发生逾期。原告与被告洛阳鹏起于2018年12月29日签订了德润补(2017)第0029号《补充协议》,约定对德润融租合字(2017)第0029号《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金偿还计划表进行调整。
被告*ST鹏起、张朋起、宋雪云出具承诺函,对变更后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被告洛阳鹏起的全部债务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承诺对《补充协议》约定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与被告洛阳鹏起还于2019年1月7日签订了德润融法抵合字(2017)第0029号《抵押合同》,被告洛阳鹏起将其所有的一批设备抵押给原告,对德润融租合字(2017)第0029号《融资租赁合同》及德润补(2017)第0029号《补充协议》项下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动产抵押登记书编号为41032019000086号。
合同继续履行中,根据调整后的租金偿还计划表被告应于2019年5月16日、2019年7月16日支付的第五、六期租金迄今均未支付。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起诉至合肥中院。
(二)诉讼请求
1、被告洛阳鹏起向原告支付租金25,444,464.01元,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及逾期利息396,609.95元;
2、被告洛阳鹏起承担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付的律师费150,000元及诉讼保全担保费20,000元;
3、被告洛阳鹏起向原告支付其他诉讼费用88,680元;
4、被告*ST鹏起、张朋起、宋雪云承担连带责任清偿上述全部债务;
5、原告有权以被告洛阳鹏起所有的德润融法抵合字(2017)第0029号《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动产抵押登记书编号为41032019000086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在原告上述全部债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诉讼开庭时间
(2019)皖01民初1820号案件将于2019年12月27日开庭审理。
四、诉讼相关担保合同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情况
公司为本次诉讼所涉及融资租赁提供担保的相关事项已经公司九届十三次董事会、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见分别于2017年4月28日、5月9日披露的《关于2017年度对子公司提供预计担保额度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7-035)、《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7-046)。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高度重视本案,将根据本案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0月15日
报备文件:
1、《应诉通知书》([2019]皖01民初1820号)
2、《法院传票》([2019]皖01民初1820号)
3、《民事起诉状》
4、《举证通知书》([2019]皖01民初1820号)
证券代码:600614 900907 证券简称:*ST鹏起 *ST鹏起B 公告编号:临2019-131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因股权转让纠纷
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1096.5万元
●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本次诉讼的法院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2019年8月13日,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ST鹏起”或“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9-107),原告鼎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立控股”)因与*ST鹏起发生股权转让纠纷,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简称“东阳法院”)提起诉讼。
2019年10月11日,公司收到东阳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19]浙0783民初8905号,简称“《判决书》”),关于鼎立控股诉*ST鹏起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东阳法院已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受理法院:东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鼎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事由:
鼎立控股于2017年5月3日进行破产程序,并指定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天健会计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管理人接管公司后,发现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11月3日签订了《关于山东中凯稀土材料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截至2017年5月3日原告进入破产程序前,原告尚未支付全部转让款,被告也尚未向原告转让股权,符合破产法第18条规定,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有权要求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为维护鼎立控股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确认合同已经解除,并要求被告返还已支付的股权转让款。
二、诉讼判决情况
东阳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1、确认鼎立控股与被告*ST鹏起于2016年11月3日签订的《关于山东中凯稀土材料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于2017年7月3日解除。
2、 被告*ST鹏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鼎立控股股权转让款1096.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退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795元,由被告*ST鹏起负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的法院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高度重视本案,将根据本案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