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新民网·独家报道】2019年11月19日 09:00公开直播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新民网全程视频直播当日活动。
案情提要:原告因需要转制,与被告于2002年10月11日签订《集体资产置换协议》以及《土地租赁协议》。《置换协议》约定:“甲方(原告)将上海新长江大酒店全部资产,采用买租结合形式进行改制(即土地实行租赁),其他资产全部买断”的方式转让给被告。《土地租赁协议》约定:土地租赁期限为30年,自2001年11月1日至2031年10月31日止,每年土地租赁费为14.2万元,被告每年分两次向原告付清。
协议签订后,被告(上海新长江大酒店有限公司)在翻建房屋办理建房审批过程中发现原告转制时误将系争土地作为集体土地,实际上系争土地是国有土地。为此,被告补交土地出让金三百八十余万元,将土地使用权直接变更到被告名下。2007年1月22日,双方再次签订协议书,约定:鉴于原告在新长江大酒店的土地使用权处置中不能获取利益,为满足置换协议签订时双方的意思表示,经协商,被告同意向原告支付人民币142万元作为对原告的一次性补偿,原协议其他内容不变。被告在协议签订后陆续付清上述款项。此后,双方至2013年期间每年依然按照14.2万元租赁费的标准,采用抵扣消费款等方式进行结账。2014年起,由于抵扣形式无法继续进行,被告未再向原告支付任何费用。
原告提供证据显示:2003年至2013年双方每年进行结账,账单明确:截止2013年12月30日,被告积欠原告土地租赁费193492.91元。同时原告认为:被告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明显低于同年同区域上海市土地出让的基准价格,低于基准价格的原因是由于镇政府已经承担了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款。原告系镇政府下属集体企业,行使集体资产的管理职责,被告理应按照双方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租赁款(2013年12月30日前积欠的以及2014年1月至2018年12月五年)合计人民币903792.91元。被告认为:土地已在被告名下,因此原告无权收取土地使用权租赁款,而且原告的请求明显超过了诉讼时效。
本案争议焦点:转制协议约定的用地方式与实际情况不符,是否还应当继续按照原约定支付土地租赁费或土地补偿款。
案件情况:(2019)沪0113民初21514号
庭审时间:2019年11月19日09:00
庭审地点: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第25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