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涧县人民法院成功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近日,清涧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张某某系在清涧县城经营一家家具门市,被告李某某及其丈夫高某某(已故)于2010年在原告的家具门市以赊账的形式购买了部分家具。在被告李某某的参与下,原告与被告李某某的丈夫高某某进行了结算,结算结果为高某某及被告李某某下欠原告家具款40000元,并由高某某打下欠据。之后,被告高某某于2012年、2013年分别给原告偿还了1万元,又于2015年通过转账的方式向原告偿还了1万元。被告李某某的丈夫高某某去世后,被告李某某又于2016年向原告偿还了2000元。下余8000元欠款经原告多次向被告李某某及其儿子高某索要未果后,原告张某某将李某某及其儿子高某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原告下余欠款8000元并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
庭审中,二被告共同辩称,原告所诉的被告李某某及其丈夫高某某于2010年在原告的家具门市以赊账的形式购买家具一事并不与否认,但是认为欠据是李某某的丈夫高某某所立,现高某某已经去世,该笔欠款不应当由二被告偿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李某某之夫高某某生前以个人名义在原告经营的家具门市购买家具用于家庭生活,所欠原告产生的款项属于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付的共同债务,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现高某某已去世,下欠原告8000元家具款,应当由被告李某某继续向原告偿还。故原告请求被告李某某偿还欠款的理由正当,该诉请应予支持。被告高某系高某某之子,高某某去世后,无证据证明高某继承了高某某的遗产,加之该债务又不属于高某的个人债务,故被告高某不承担民事责任。遂法院判决被告李某某偿还原告张某某欠款8000元,被告高某不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