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利用虚假合同干预拍卖被处罚款

          近日,江门蓬江法院在执行一宗案件时,发现被执行人余某试图利用虚假合同干预拍卖,法院认为余某提交虚假证据,故意阻碍执行程序,遂对余某采取罚款1000元的措施予以惩戒。
案件中,被执行人余某、张某以自有房产向银行抵押借款,后因没有按照合同约定还款被银行起诉至蓬江法院。最终,法院判决余某、张某偿还贷款189万元,银行对其提供抵押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生效后,余某、张某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
立案后,执行法官根据判决内容决定对抵押物房屋采取拍卖措施以清偿被执行人债务。在确定房屋处置参考价后依法向各方当事人送达拍卖通知及相关法律文书。
此时,余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申请书及一份租赁合同,主张抵押物房屋已出租给他人使用,要求法院对该情况进行披露,并进行带租约拍卖。根据审查,余某提供的租赁合同为其与一案外人薛某所签订,合同内容为余某将房屋租予薛某使用19年,所有租金合共139万多元一次性付清,最后落款日期为2016年7月18日。对比本案诉讼银行与余某签订的抵押合同日期也是2016年7月18日,且根据银行陈述,余某从未向其反映过房屋有出租的情况。
承办人认为合同内容明显不合常理,据此判断余某提供的租赁合同存在虚假的可能,因此决定对余某及合同内容进一步调查。在承办人的细致审问后,余某最终承认了租赁合同的内容是不真实的,涉案房屋在办理抵押前并未出租给他人,只是想房屋被拍卖后仍能继续使用,因未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所以才向法院提交这份合同,最后同意撤回申请。
鉴于被执行人余某向法院提交虚假证据,故意阻碍执行程序,后经法院释明后认识到错误,及时撤回申请,消除影响,表示日后将积极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因此决定酌情对余某采取罚款1000元的惩戒措施。余某也对法院的罚款决定表示服判,并立即缴纳了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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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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