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审理终结。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4,386,556.27和复利((其中,以898,180.5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135%的标准,从2018年9月13日计至清偿之日止:以314,704.7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46125%的标准,从2018年11月1日计至清偿之日止);
美金5,253,747.83及利息(以美元3,649,455.8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从2019年6月28日计至清偿之日止)。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等相关规定,并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2018年度对本次诉讼案件计提了部分预计负债。鉴于本次诉讼案件法院尚未执行,公司目前尚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诉讼案件情况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7.260, 0.02, 0.28%)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涉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涉案金额人民币140,481,337.12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3月 27日发布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8-018)。
二、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中法院”)签发的民事判决书([2018] 粤03民初3469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深中法院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被告一、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和被告七经深中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视为放弃其抗辩权利。(注:被告一深圳市润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泰供应链”)、被告二公司、被告三深圳市优链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优链”)、被告四寿宁润泰基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寿宁润泰”) 、被告五高伟、被告六蔡昌富、被告七杨学强)
1、原告与各被告签订的《授信额度合同》、《关于保证额度的特别约定》、《海外代付业务合作协议书》、《关于“融税通”业务的特别约定》、《额度最高额抵押合同》、《出口退税托管账户最高额质押合同》、《额度保证合同》和《自然人额度保证合同》均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遵照履行。
原告依约向被告一润泰供应链发放了出口退税权利质押贷款、支付了进口项下海外代付融资款项,被告一润泰供应链应按约定还款。
2、关于被告一润泰供应链应偿还的出口退税权利质押贷款。原告诉请被告一润泰供应链支付相应的利息、复利和逾期罚息有合同依据,期限内的复利未约定利率,视为按正常利息利率计算。至于逾期利息的复利,由于逾期利息利率按罚息利率计,本身已经具有惩罚性质,再计收复利无异于双重处門,不符合公平原则,深中法院不予支持。根据原告提交的《润泰出口退税贷款本金利息计算明细表(截止20190814) 》来看,原告并未主张贷款期内的应付求付利息的复利,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深中法院予以认可。
被告一润泰供应链应偿还原告出口退税权利质押贷款期内利息1,212,885.31元(898,180.53+314,704.78)、逾期利息2,923,580.5元(2,318,512.74+605,067.76)和复利(其中,以898,180.5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135%的标准,从2018年9月13日计至清偿之日止;以314,704.7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46125%,从2018年11月1日计至清偿之日止)。
3、关于被告一润泰供应链应偿还的海外代付融资。原告诉请被告一润泰供应链支付相应的本金余额、海外代付利息和垫款利息有合同依据,深中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一润泰供应链应偿还原告海外代付融资本金美元3,485,450.55元,期内利息美元179,608.51元(25,350.18+56,175+52,831.25+45,252.08)、截至2019年6月27日的垫款利息美元1,588,688.77元(224,586.01+495,844.39+462,327.01+405,931.36)和2019年6月28日之后的垫款利息[以美元3,649,455.88元(9,747+56,175+3,538,281.8+45,252.08)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从2019年6月28日计至清偿之日止]。
4、被告一润泰供应链与原告签订了《额度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其自有的国通大厦主楼第25层房产(深房地字第3000739808号)为《授信额度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并且办理了抵押登记。作为抵押权人的原告,有权在最高范国内就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5、被告一润泰供应链与原告签订了《出口退税托管账户最高额质押合同》,以其出口退税账户(户名:深圳市润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深圳泰然支行,账号:44021530300052513761)内的出口退税款项以及被告一润泰供应链与原告约定应付至该账户但尚未转入的出口退税款设定质押,为《授信额度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并且办理了质押登记。作为质押权人的原告,有权在最高额范围内对质押账户内的资金优先受偿。
6、被告二公司、被告三深圳优链、被告四寿宁润泰与原告签订《额度保证合同》,被告五高伟、被告六蔡昌富和被告七杨学强与原告签订《自然人额度保证合同》,原告要求六被告对被告一润泰供应链的涉案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有合同和法律依据,深中法院予以支持。六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一润泰供应链追偿。
综上所述,原告建设银行的诉讼请求成立,深中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二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润泰供应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建设银行出口退税权利质押贷款利息1,212,885.31元、逾期利息2,923,580.5元和复利(其中,以898,180.5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135%的标准,从2018年9月13日计至清偿之日止:以314,704.7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46125%的标准,从2018年11月1日计至清偿之日止);
(2)被告润泰供应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建设银行海外代付融资本金美元3,485,450.55元,利息美元179,608.51元、截至2019年6月27日的垫款利息美元1,588,688.77元和2019年6月28日之后的垫款利息(以美元3,649,455.8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从2019年6月28日计至清偿之日止);
(3)原告建设银行对被告润泰供应链名下的位于福田区滨河大道国通大厦主楼第25层房产(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3000739808号)享有抵押权,就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担保最高额范围享有优先受偿权;
(4)原告建设银行对被告润泰供应链出口退税账户(户名:深圳市润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深圳泰然支行,账号:44021530300052513761)内的出口退税款项享有质押权,对该质押账户内的资金在担保最高范围内优先受偿;
(5)被告公司、深圳优链、寿宁润泰、高伟、蔡昌富、杨学强对被告润泰供应链的前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润泰供应链、公司、深圳优链、寿宁润泰、高伟、蔡昌富、杨学强代为清偿后,有权向润泰供应链追偿;
(6)驳回原告建设银行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上述付款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47,515.94元(原告建设银行已预交961,906.6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润泰供应链、公司、深圳优链、寿宁润泰、高伟、蔡昌富、杨学强承担250,090.46元,由原告建设银行承担2,425.48元,多预交的714,390.74元深中法院退还原告建设银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中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等相关规定,并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2018年度对本次诉讼案件计提了部分预计负债。鉴于本次诉讼案件法院尚未执行,公司目前尚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