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杨建新,男,住青岛市市北区富源一路116号5单元102户,身份证号码370304195106031912。
被执行人:青岛弘国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青山路39号甲-1,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2006752797168。
二、案件判决情况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2018)鲁0213民初15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青岛弘国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建新工资79558.05元及奖金5000元,共计84558.05元。
二、驳回原告杨建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2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建新负担289元,被告青岛弘国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940元,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案件执行情况
执行标的:86498元
申请执行人杨建新与被执行人青岛弘国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2018)鲁0213民初15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2019)鲁0213执787号】执行。执行过程中,李沧法院向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网络查询,执行人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并且无房产、车辆、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之后我们分别主动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联系,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由于被执行人公司已搬迁,无法找到被执行人目前的位置,并且被执行人的电话已停机,无法联系。由于被执行人无法联系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及其法人代表进行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的措施。
在进行了这项措施之后,2019年8月,被执行人主动向申请人联系,声明想要还款,并请求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取消对自己的消费限制。
杨建新与青岛弘国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在无法联系到被执行人的情况下,将限制消费令等措施作为对被执行人的限制手段,迫使其主动联系法院,联系申请人还款。这样做既能够保证法律的威严,对被执行人有一定的惩戒措施,又能使案件顺利执行,保证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在法院的主持下,被执行人当场全额缴纳了案款。鉴于以上,本案已执行完毕。
二0一九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