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讯(记者 赵志锋 通讯员 王雅洁 陶稷泽)商业合同是常见的企业行为,商业往来中如不能履行合同约定,就易产生纠纷,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酒泉市肃州区一家商贸公司按照合同要求生产出的产品,却在送货上门后迟迟收不到货款,问题出在哪里?近日,肃州区法院审理了这起商业合同纠纷案件。
2018年6月13日,因生产经营需要,肃州区某食品加工厂向肃州区某商贸公司订购了一批木制托盘,双方洽谈后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货到2个月内结算货款,半个月后该商贸公司将制作好的木制托盘送到食品加工厂,清点数量、验收产品、签字开票,流程走完后产品入库,2个月后货款却迟迟未付,食品加工厂以该批托盘质量有问题为由拒不付款,某商贸公司遂将某食品加工厂诉至法院。
经法院审理认定,原告某商贸公司与被告某食品加工厂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系双方自愿整订,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原被告均应当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产品购销合同》已经约定货物达后在被告厂区内按照被告方标准验收,被告方收货后在送货单上字确认视为对货物数量、规格及产品质量的验收,被告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产品质量问题,现原告诉求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应支付原告产品货款及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