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无故辞退员工 企业须赔偿

       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在实践中,有些单位利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相对容易的情况,恶意使用试用期,任意辞退劳动者,走马观花式地更换试用人员。女子符某就遇到了这种情况,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她将单位海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产公司)告上了法院。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该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作出判决,房产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应向符某支付工资、加班费及赔偿金共9347元。

 

  符某经房产公司面试合格后,于2017年11月25日到房产公司担任客服工作。12月5日,房产公司同意聘用符某为地产客服,薪资标准为试用期3800元,转正薪资4500元。12月13日,双方签署《试用期(入司)承诺书》《入职承诺书》《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期限为固定期限,自2017年11月25日至2018年11月24日止,其中试用期2个月,符某的工作岗位为物业客服。

 

  符某入职后不久,房产公司以符某不适合工作为由,在试用期内将其辞退。2018年1月8日,符某签署《离职员工工作交接单》,但并未在《离职审计单》《员工离职声明》《辞退告知书》中签名。另查明,2018年1月1日,符某正常上班。在试用期工作期间,符某已领取2017年11月份的工资,房产公司未向符某发放自2017年12月1日-2018年1月8日的工资。

 

  符某因与房产公司发生劳动争议纠纷,于2018年4月8日提起劳动仲裁,因逾期未裁决,符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房产公司向符某支付2017年12月1日-2018年1月8日的工资5198元。宣判后,符某不服,遂向海南二中院提出上诉。符某诉请法院判令房产公司支付其工资、加班费、赔偿金等各项费用26164元。

 

  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之规定,劳动者一方只要在用人单位的安排下按照约定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就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报酬。房产公司未支付符某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1月8日的工资,故房产公司应支付的工资为5198元。符某在2018年1月1日上班,属于法定休假日加班的情形,房产公司应支付符某该日三倍工资,除去已经计算在工资内的一倍,房产公司还应支付符某加班费34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试用期中,用人单位要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用人单位应举证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需承担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带来的法律后果。房产公司辞退符某的理由是符某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但其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符某在哪些方面不符合录用条件,因此,海南二中院认为,房产公司解除与符某的劳动合同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照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符某在房产公司工作不满六个月,经济补偿标准为半个月工资,因此房产公司应支付符某的赔偿金为3800元。海南二中院遂判决,房产公司向符某支付工资5198元、加班费及赔偿金414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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