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日,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字火腿",股票代码:002515.SZ)发布公告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娄底中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钰资产")及其他回购方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娄底中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钰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禹勃、马贤明、金涛、王波宇、王徽采取出具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根据公告,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中钰资产、中钰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钰资本”)、禹勃、马贤明、金涛、王波宇、王徽存在以下问题:
金字火腿于2018年10月30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2018年11月29日召开的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中钰资产、禹勃、马贤明、金涛、王波宇、王徽选择以7.37亿元回购金字火腿持有的51%中钰资本股权,中钰资本也作为共同回购人。支付方式是由交易对方分四期在2019年9月26日前支付上述款项。
截至目前,上述回购人仅支付5000万元,存在超期未履行承诺情形。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六条规定,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决定对上述回购人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并要求上述回购人高度重视承诺履行,及时支付剩余款项。同时,上述回购人应当在2020年1月3日前向证监会浙江监管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根据天眼查,中钰资产曾因“证券回购合同纠纷”被东吴证券(9.970, -0.02, -0.20%)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起诉。根据2019年3月18日公开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娄底中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证券回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7年10月26日,东吴证券与中钰资产订立《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协议》一份,协议约定,中钰资产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质押给东吴证券公司,东吴证券公司为其提供融资,中钰资产到期后按照约定的价格购回。
协议订立后,中钰资产于2017年11月26日将持有的金字火腿1116.7万股质押给东吴证券,融资5000万元,一年期满后按约定价格回购。东吴证券按约向中钰资产提供了5000万元的融资款,双方按交易规则办理了中钰资产持有的1116.7万股金字火腿股票的质押手续。2018年6月22日,因履约保障比低于150%,娄底中钰公司补充质押至1173.7万股。至2018年6月27日,该笔质押合约维持担保比例为126%,低于业务协议的最低履约保障比例130%,娄底中钰公司构成违约。
一审判决,中钰资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2018年12月24日)起十日内支付东吴证券回购款本金488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608373.33元;中钰资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东吴证券违约金834480元;中钰资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东吴证券律师费损失670328元;若被告中钰资产未能按期履行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东吴证券有权以中钰资产名下质押的金字火腿1173.7万股的股份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