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土地合同纠纷等,东莞控股遭追加共同被告

                 1月14日,资本邦获悉,东莞控股(000828.SZ)公告称,于近日收到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应诉通知书》等文件,原告东莞市汉邦帝庭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汉邦公司)因与被告广东福地投资有限公司(下称,福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追加公司作为该案的共同被告。目前,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汉邦公司的申请,本案尚处于应诉、举证阶段。

 

东莞控股称,经核实,本次涉案标的已办有房地产权证的地上建筑物,其中面积合计约7.68万平方米地上建筑物,系公司于2003年与东莞市新远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东莞市路桥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实施资产置换的置出资产,本公司已不再控制、占有、享有该资产项下的权益,其已不属于本公司资产。本案主要属于原告汉邦公司与被告福地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不会对公司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目前,该案件尚处于法院受理,公司举证、应诉阶段。

 

2011年10月18日,原告以4.523亿元竞得福地公司公开挂牌转让的位于东莞市南城区周溪工业区科技园路段的国有工业用地中的部分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宗地土地面积约为272796.01平方米,地上建筑物面积约为177945.37平方米),同日双方签署了《产权转让合同》。

 

2018年7月10日,原告汉邦公司因前述《产权转让合同》的履行纠纷,对被告福地公司提起本案诉讼。2019年9月4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一审法庭辩论终结。2019年12月13日,原告汉邦公司提交《追加被告申请书》和《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追加本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变更诉讼请求如下:

 

判令福地公司将案涉标的土地使用权,协助变更登记到原告汉邦公司名下。

 

判令福地公司、公司将案涉标的已办有房地产权证的地上建筑物,协助变更登记到原告汉邦公司名下。

 

判令福地公司将案涉标的土地交付给原告汉邦公司。

 

判令福地公司、公司将案涉标的地上建筑物交付给原告汉邦公司。

 

判令福地公司支付建筑物占有使用费7,117,814.8元(暂计至2018年6月30日)。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联系人

吴永红律师

我们的团队

查看团队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