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没有书面合同的买卖纠纷作出判决,判决买方向卖方一次性支付货款十七万余元及相应利息。
经审理查明,甲铝门窗配件总汇为从事铝门窗材料经销的个体经营户。方某于2016年5月起陆续在甲铝门窗配件总汇处购买铝门窗配件材料。双方于2016年9月对账,方某出具欠条一张,写明:从2015年6月至2016年9月拿配件,共计欠货款十七万余元,欠条中有方某签名及身份证号信息、身份证复印件。方某于2016年10月又出具一张欠条,写明:今方某2015年采购甲铝门窗配件总汇的门窗配件,共计货款:172854元,欠条中有被告签名、捺手印及身份证号信息。方某事后并未支付所欠货款,甲铝门窗配件总汇遂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买卖双方虽未签订买卖合同,但甲铝门窗配件总汇已经实际履行了供货的义务,方某也已经实际接受货物并与甲铝门窗配件总汇进行了账目结算,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符合买卖合同构成要件,故法院对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予以确认。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故方某应按结算确定的金额支付货款。甲铝门窗配件总汇主张方某就上述欠款以年利率6%自2016年10月起支付利息的请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