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9日,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大连盛发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发置业”)于近日收到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9辽02民初1462号)。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公司、盛发置业与大连富丽华大酒店(以下简称“富丽华酒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涉及金额近3亿元。
据悉,大连友谊于2016年12月转让了大连富丽华大酒店(以下简称“富丽华酒店”或“原告”)等子公司股权,同时富丽华酒店将持有的大连盛发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发置业”或“被告一”)100%股权转让给大连友谊(被告二)。
根据大连友谊与富丽华酒店签署的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约定,盛发置业应付富丽华酒店债务合计672,786,482.93元。在签署股权转让相关协议后,公司通过盛发置业向富丽华酒店偿还了部分借款的本息,剩余借款本金合计282,573,024.15元。
最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大连盛发置业有限公司、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大连富丽华大酒店支付借款本金282,573,024.15元;被告大连盛发置业有限公司、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大连富丽华大酒店支付利息损失(自2019年8月22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本金282,573,024.1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1,508元,保全费5,000元,以上合计1,506,508元(原告2已预交),由原告大连富丽华大酒店负担36,801元,由被告大连盛发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469,707元。
公开资料显示,大连友谊主营商业零售、酒店服务和房地产开发与销售业务,公司于1997年1月24日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