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中院疫期“云开庭” 2小时解决一国际贸易买卖合同纠

            “经原告、被告双方在线电子签名确认,该调解协议即时生效。”2月18日上午,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宣布一起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顺利解决。但是,在现场,法庭上只有法官和书记员两人,原、被告席上空无一人,取而代之的是电脑屏幕上出现的清晰头像和音响里传出的声音,两位人民陪审员也各自在移动微法院手机端参加庭审。 

原告是位于丹麦王国海宁市的某食品公司,其于2017年4月21日,跟衢州市某工贸公司以形式发票和往来邮件的方式,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丹麦的这家食品公司向该工贸公司购买披萨三脚架,数量3300箱,每箱单价4.9美元,合计货款16170美元,付款方式为30%定金,余款收到提单复印件后电汇付清;交付方式为FOB宁波;交货期限为模具开发完成后40天内,模具开发由该工贸公司负责,开发费用为3700美元,双方各负担50%,开发期限35天,从被告收到定金之日起起算。

2017年4月24日,丹麦的这家食品公司依据合同向该工贸公司支付了30%的定金即4850美元和模具开发费用1850美元共计6700美元。但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该工贸公司并未如期交付货物,直至2017年12月7日,该工贸公司要求丹麦的这家食品公司先支付余款再安排发货。丹麦的这家食品公司对此予以拒绝,经过两年多的交涉无果后,于2019年底将该工贸公司告上法庭。

新冠肺炎疫情当前,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出台的《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依法防控疫情 全力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16条,为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高效快捷地解决纠纷,经征求双方同意后,决定采取“云开庭”模式,将庭审工作搬到了网络上,用移动微法院来审理这起案件,确保审判工作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不停歇、“不打烊”。

“我们多次要求该工贸公司履行合同或者赔偿损失,但该工贸公司至今未予理睬。”原告说。

“模具我们公司已经做好了,只是按照惯例要求他们支付尾款再发货,但是他们就是不打钱过来。”被告对此作出解释。

法庭上,原被告各执一词。由于合同上并没有明确写明所适用的法律,考虑到丹麦与中国都属于《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因此本案自动适用公约作为准据法。经过主审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的耐心释法,最终以被告返还货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共计5.4万元人民币为结果,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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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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