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因为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企业停工停产,随之而来的是一些涉及合同履行的问题。什么是不可抗力?因疫情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可以免责吗?近日,成都双流法院民一庭庭长、员额法官黎莎针对疫情期间的合同问题,为大家进行了详细解读。
什么是“不可抗力”?新型冠状病毒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呢?
什么是不可抗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从目前来看,疫情的爆发十分突然,超出各方预期,对个体来讲具有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特性,参考“非典”疫情期间的司法实践,认定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具有正当性和可接受度,合同当事人在自身义务之履行与疫情具有因果关系的前提下,当事人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民事责任。
不可抗力的通知与证明
当事人因新冠肺炎疫情这一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落空的,可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通知应当及时,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应的证明。在面对疫情爆发所带来的影响时,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应负有减损义务。
那么证明又该如何提供呢?我们认为证明内容一般可以包括政府部门的通知、公告、命令等,如果当事人正好是患病人士,因患病或者疑似患病必须接受治疗而无法履行合同,则一般还应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资料。
是否当然发生解除合同的结果?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作为不可抗力,是否构成合同解除免责事由,并非必然,这必须要结合合同履行期限、履行内容、疫情影响程度及因果关系等因素来进行综合判定。虽然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对某些合同的履行造成了一定影响,但是并没有达到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在双方诚恳沟通的基础上,案件涉及的租赁合同完全可以在疫情结束后继续履行。
新冠肺炎疫情原则上可构成不可抗力,但在当事人个案中无法主张不可抗力抗辩的情况下,从法律的角度而言,法院是否支持情势变更呢?
黎莎:在这种情况下,案件便具有了适用情势变更的可能性。情势变更的规范基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所以如果个案中新冠肺炎疫情导致合同基础条件发生变化,虽不至于无法履行,但履行会导致结果明显不公,则当事人可以主张情势变更抗辩。当然,新冠肺炎疫情的发展有一个渐变的过程,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在是否具有可预见性上是有区别的,对于长期依赖价格波动较大的标的,更要在个案中慎重判断。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而导致合同违约的,可能会产生诉讼时,应当注意什么呢?
黎莎:(一)注意固定和收集证据,为潜在官司做好准备。一是注意固定和收集疫情、防控措施的证据,如政府部门的通知、公告、命令等;二是注意收集和规定合同双方主体沟通协商产生的证据,如往来电子邮件、函件、聊天记录等;三是对于一些不易固定、容易流失的证据,可以考虑用公证方式加以固定。
(二)注意合同诉讼时效。关于疫情期间当事人因系肺炎患者、疑似肺炎患者或者被隔离对象等因素不能及时行使请求权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之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在本次疫情事件构成不可抗力的情形下,当事人可以举证证明因疫情影响而导致其自身不能及时行使请求权的具体情形,进而请求诉讼时效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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