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慎客观处理受疫情影响合同纠纷

  自新冠疫情发生以来,各地陆续采取延长假期、推迟企业复工时间等一系列防控措施,这对市场经济环境下合同的履行会相应产生一些影响。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表示,因疫情防控不能履行合同属不可抗力。在新冠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引发诉讼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应如何正确处理此类案件?

 

  笔者认为,司法机关应以减少损失、实现共赢为出发点,秉持审慎客观态度,做好案件处理工作。

 

  一是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合同履行中,若当事人事先对疫情引发的法律后果、责任分担等作出了具体约定,一般应优先适用当事人约定;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则应适用相应法律规定。根据合同法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司法人员对免责权、解除权作出合法认定,但不能机械适用,若疫情导致合同部分不能履行的,对于不能履行的部分予以免责,对于可以履行的部分,当事人有权要求按原合同继续履行或就履行方式、合同内容协议变更;若疫情导致合同履行迟延的,当事人亦有权协议解除、协议变更,或要求待疫情影响消除后继续履行。

 

  二是强化当事人双方的救济义务。根据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受疫情影响导致合同履行困难的一方,应及时将疫情及其造成履行困难的情况通知对方,并提出合理的诉求,寻求最佳的解决方案,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也防范自身对损失扩大的赔偿责任。如欲通过不可抗力制度寻求救济,应及时向对方提供疫情防控措施及其造成合同履行困难的证明。另外,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当事人均应在知晓疫情的发生会影响合同正常履行时,及时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或避免损失的扩大,如延长履行期限、变更履行方式、及时处理易损易耗标的物等。若当事人一方因自身过错未采取相应措施导致损失扩大,则应根据其过错程度确定责任大小。同时,要密切关注政策形势,及时利用政策便利削减法律风险,在疫情影响减轻或消除后,应根据实际情况尽快恢复履行,实现资源利用效益的最大化。

 

  三是保护当事人的程序利益。我国民法总则第194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3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当前,面临疫情形势,部分法院充分利用法院信息化建设的有力手段,及时发布公告,积极引导当事人网上立案、网上开庭,有效运用科学技术手段提高司法服务能力,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当事人的理解能力、网络技能、所处网络环境均存在个性差异,并非所有案件都能达到如期效果,故法院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做好充分的释明、协调工作,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避免因程序瑕疵带来实体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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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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