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新冠疫情的爆发适逢中国春节假期,许多旅游者预定的春节出游行程都受到影响。为做好疫情防控,国家文化和旅游部于2020年1月24日下发《关于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暂停旅游企业经营活动的紧急通知》,要求全国旅行社暂停经营团队旅游及“机票+酒店”旅游产品。在此背景下,旅游者的旅游计划落空,但旅游者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能否无责解除?合同解除后已支付的费用该如何退还?
一、关于合同解除问题
根据《合同法》第94条、第117条以及《旅游法》第67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当事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并部分或者全部免责。此次新冠疫情的爆发确实是当事人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属于不可抗力事件。但具体到旅游者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是否会因新冠疫情的爆发而无法继续履行,或者继续履行是否已无法实现合同签订的目的而解除时,笔者认为,还应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分析:
1、旅游时间。国家文化和旅游部于2020年1月24日发布通知,各地开始全面暂停国内游,1月27日暂停出境游团队。此时间节点对当事人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具有重要影响。若旅游合同约定的出游时间早于1月24日且仍未结束的,疫情的爆发将不可避免的会影响旅游行程,旅游者或旅行社出于安全考虑需要解除合同的,应予以准许。由于现在各地仍然在采取疫情防控措施,若约定的出游时间虽然晚于1月24日,但仍处于疫情防控期的,双方也有权解除合同。若约定的出游时间明显处于疫情结束之后的,疫情对出游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的,则不属于不可抗力,若单方解除合同的,则需按约定或规定处理。
2、旅游地点。本次新冠疫情爆发后全国均采取了应急响应及防控措施,部分国家、地区也因疫情而限制中国公民签证、入境或入境时采取隔离措施。因此,就对国内旅游而言,本次疫情原则上构成不可抗力。对于境外旅游,则需要结合出游地是否受到疫情影响、是否采取疫情防控措施等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3、旅游者。一般情况下若因旅游者自身原因解除合同的,需要承担约定或规定责任。但此次新冠疫情影响下,部分旅游者虽因自身原因也可适用不可抗力,如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或疑似病例的旅游者、采取交通管制地区无法出行的旅游者、奋战在抗疫一线的医护人员及相关人员等。疫情的爆发是上述人员在签订旅游合同时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而且赋予上述人员法定解除权也彰显法律的人文关怀。
二、关于费用退还问题
旅游合同解除后,旅游者支付的哪些费用应当退还是旅游合同纠纷的重要内容。根据《旅游法》第67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对于未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当退还旅游者,而对于旅行社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应当予以扣除不再退还。据此规定,应当退还旅游者的费用是未实际发生的费用。
一般而言,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支付的费用由交通费、住宿费、景区门票、餐费、旅游经营者服务费等构成。疫情期间,铁路、航空及部分网络平台服务商等均出台相关退费政策措施,如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明航局、携程、去哪儿网等均有相关免费退票和退费政策,若符合相关规定,对于旅游合同中该部分费用,旅行社应当足额退还。关于景区门票、餐费等费用,中国旅游协会于2020年1月26日也积极向境内外旅游供应商、旅游业者致公开信,希望给付中国游客退改、优惠措施,将损失将至最低,因此对于该部分费用应结合景区、酒店的具体规定和约定进行认定。
此外,根据规定,“对于旅行社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应当予以扣除不再退还”,对于如何认定该部分费用,法律没有细化规定。笔者认为,该部分费用也不能“一刀切”的认为不能退还。旅行社对此负有举证相关费用已实际支付的义务,因为旅行社相对于旅游者而言在协调沟通、信息获取等方面具有优势,且该部分费用通常也是由旅行社直接和相关方进行结算,因此若旅行社无法提供相应的已实际支付的票据等证据,旅游者仍有权要求退还。
新冠疫情给多个行业都造成巨大冲击,与旅游相关的行业更是首当其冲。在此背景下,旅游合同当事人应最大限度进行协商沟通,将损失降到最低。旅游经营者应协助旅游者处理好合同解除及费用退还等相关事项,旅游者也应将心比心,对于旅游经营者实际已发生且不可退还的费用给予充分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