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A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向罗湖法院诉被告江苏B公司、深圳C公司,在该案审理过程中,罗湖法院根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19年12月27日冻结被告江苏B公司银行存款180余万元并向两被告送达应诉材料。
2020年2月21日,被告江苏B公司向罗湖法院提交《解除诉讼保全申请书》并通过“深i您”小程序反映问题,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亦电话联系罗湖法院了解是否能够解封。被告声称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导致企业延迟复工、经营困难,希望罗湖法院解除案涉财产保全措施,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接到被告江苏B公司的《解除诉讼保全申请书》后,罗湖法院承办法官立即了解相关情况,并答复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基于保护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原则,法院解封需申请人同意,同时提出了和解的建议。
积极调解助力解决纠纷
在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罗湖法院积极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从疫情影响、合作关系、债权实现效率等多方面,劝说原告与被告江苏B公司协商解决纠纷。
经过两周内的多次电话沟通,在充分考虑法官的调解建议以及双方复工的实际困难之后,当事人最终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
原告同意被告江苏B公司于5月15日之前分三期清偿债务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的全部费用,在被告江苏B公司先行支付708000元后,对已经冻结的180余万元银行存款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帮助被告江苏B公司渡过疫情期间的经营困难。
线上提交申请解决距离问题
因疫情防控需要,为尽量减少人员流动和接触,避免外省当事人长途奔波,罗湖法院通过“移动微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同意双方当事人先行通过互联网提交授权委托手续和解封申请,后续补充相关书面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