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司法局:因疫情影响无法履行合同,当事人可免责

            3月18日,上海市司法局一级巡视员刘平透露,新冠肺炎疫情及政府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新冠肺炎疫情作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其严重程度、影响范围都是人们无法提前预见、难以避免和克服的,政府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依法采取了一系列防控措施,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了一定影响。”

但刘平同时也指出,这并不意味着疫情期间所有的合同都可以不履行,在适用时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一是考虑因果关系和影响程度。在合同不能履行与疫情之间必须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根据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认定是部分还是全部免除责任。对于一些可以履行且不会造成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的合同,鼓励按照原有约定继续履行;对于一方可以履行而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可以依法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是注重公平处理和利益平衡。对因疫情或者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导致合同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应当依照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公平处理,平衡好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合理分配各方的责任份额,不宜由一方单独承担因疫情造成的损失。

三是倡导友好协商和共渡难关。刘平表示,疫情的发生是合同双方当事人都不愿看到的,也不能归咎于某一方的过错。“在特殊时期,大家应当树立同舟共济、共渡难关的理念,倡导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本着诚实信用、责任共担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妥善解决矛盾分歧;对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寻求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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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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