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信托行业的强监管氛围愈加浓厚,叠加《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简称“《资管新规》”)的深刻影响,信托行业出现哪些变化?我们试图从信托行业涉及的诉讼案件探寻答案。
根据兰台律师事务所根据对公开司法数据统计, 2019年度全国信托行业涉及诉讼案件总量约5573件,同比增长157%。各类级别的案由中,合同纠纷占比较大。而从案件涉及的法条来看,《物权法》中与担保物权相关的内容出现频率较高。
民事案件占比七成
根据兰台律师事务所根据对公开司法数据统计,截至目前已公布的信息,2019年度全国信托行业涉及诉讼案件总量约5573件,相较于2018年的2167件,2019年信托行业诉讼案件数量同比增长157%。
从审判程序上来看,一审数量734件,占比13.17%;二审数量1187件,占比21.30%;再审数量74件,占比1.33%;执行数量3304件,占比59.29%;其他274件,占比4.92%。
专业人士表示,由于诉讼案件的周期性和披露的滞后性,上述数据仅能体现2019年度内办结案件情况。而由于执行案件的特殊性,其中同一案件中可能包含查封、冻结及执行异议等多阶段裁定,所以实际导致了执行案件占比较高。
另有数据显示,从案件类型来看,信托行业所涉案件中民事案件多达3908件,占比70.12%;执行案件占比1471件,占比26.40%;行政案件194件,占比3.48%。
合同纠纷是头号案由
从一级案由来看,排在Top3的分别是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共计2467件,所占比例超过50%,其次是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类,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以及其他案由如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从二级案由来看,排在前二位的分别为合同纠纷、执行异议之诉。
从三级案由来看,排在前三位的分别为追偿权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从四级案由来看,排在前三位的分别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从案由分类来看,多数以合同纠纷为由提起,占比远超其他案由,可见针对信托行业所涉案件的审理主要以围绕合同(即交易文件)本身开展,针对合同的效力、条款的解读无疑是审理的重中之重。”兰台律师事务所金融团队信托组分析认为。
50万标的额案件常见
从案件争议标的额来看,案件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的占62.96%,50万元至100万元的占10.54%,100万元至500万元的占10.32%,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占1.76%,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占1.98%,2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占2.93% ,5000万元至1亿元的占2.27%,1亿元以上的占7.25%。
兰台律师事务所金融团队信托组结合相关案件的实际情况分析指出,综合来看,案件标的在100万元以下的占比超过70%,结合对实际案件情况分析,造成该等情况的主要原因在于存在部分信托公司过往曾开展较多小额借贷行为,且较多存在执行程序,故导致该等案件标的实际占比较高。
上述统计还显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内案件审理数量排名前三的法院,2019年全年审理案件分别为585件、391件和194件。而从审理信托业纠纷地域来看,数量排名前三的地域依次是:北京市(1316件)、江苏省(501件)、广东省(437件)。
纠纷涉及的核心法条有哪些?
兰台律师事务所统计发现,从案件涉及的法条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下称“《物权法》”)被各裁判文书所最常引用,而其中出现频次最高的几条分别为:
第一百九十一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一百七十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值得一提的是,法院判决最常引用的几条内容多与担保物权相关。分析人士认为,这说明案件涉及各方的角力点多数集中在对担保财产的认定以及担保责任的边界等内容。
除《物权法》外,其他出现频次较高的法条分别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