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年 3 月25 日收到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20)云 0102 民初 1364 号、(2020)云 0102 民初 1505
号《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将于 2020 年 4 月 22 日上午 9:30 在该院第二十六审判法庭开庭审理。
确认原告云南三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龙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日签订的《云南三七科技有限公司与昆明龙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云南三七科技灯盏花种植有限公司100%股权之产权交易补充合同》无效。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昆明龙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对云南产权交易所官方网站(www.ejy365.com)发布的转让公告和主合同(即《产权交易合同》)约定的核心交易条款进行了实质性变更,违反了国有产权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损害了市场秩序,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五)款规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应当认定无效。
龙津药业称,公司已积极与律师等中介机构商讨应诉方案。鉴于目前该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最终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