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标的仅3.5万 伪造合同签署地被罚5万元

近日,鄞州法院就发现一起原告为了规避管辖、方便自己诉讼、偷偷在合同管辖条款上添加“鄞州”两字的不诚信诉讼行为,法院依法对原告处以5万元罚款。

 

2019年9月,鄞州法院收到一起追偿权纠纷案,原告宁波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起诉称:被告武某曾于2016年因购买车辆与原告签订了《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服务合同》,委托原告代办车辆按揭贷款并为其提供担保。但被告武某在向银行支付了几期贷款后,逾期不还,导致原告向银行承担了保证责任,于2018年5月至2019年5月共向银行垫付了3.5万余元。现请求判令被告武某归还原告垫付的款项3.5万余元,并支付违约金,被告赵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原告为证明可以在鄞州提起诉讼,向鄞州法院提交了其与两被告之间签订的《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服务合同》复印件,该复印件中显示管辖条款为:“如协商不成时提请合同签订地宁波鄞州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鄞州法院于当日立案。

 

案件进入审理程序,承办法官在对双方组织调解时,被告不经意间的一句话引起了承办法官的注意,当时被告疑惑地嘀咕:“上一次原告起诉要求我归还前面几期贷款时,是在海曙法院提起的诉讼,怎么这一次又换到了鄞州来了,你们这个起诉是随便在哪家法院都可以吗?”

 

根据被告方提供的线索,承办法官于2019年10月17日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王某传唤至法院进行询问,王某坚称合同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合同原件上约定的管辖就是“合同签订地宁波鄞州”,至于之前曾于海曙法院起诉的事情,因为不是由其委托代理的,所以对此不知情。

 

之后,承办法官在查阅了海曙法院的电子卷宗后确认原告汽车销售公司曾于2018年7月向海曙法院起诉被告武某、赵某要求归还2018年5月之前垫付的4期款项,海曙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代偿的款项1万元及利息损失。案卷中《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服务合同》原件显示:“合同签订地宁波海曙”。

 

2019年10月24日,承办法官再次将原告代理人王某传唤至法院,在出示了海曙法院的案卷资料后,王某终于承认原告在起诉时对合同的复印件动了手脚。

 

原来,原告为了能在鄞州起诉,原告找了空白的格式合同,在管辖那一页上偷偷加上“鄞州”两字,混入合同复印件中。原以为管辖条款这么小的细节,法院是不会去仔细核对的,一定可以蒙混过关,没想到这么快就被发现了。事情败露后,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

 

不过,这事没完。因原告为规避管辖,故意对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进行更改,伪造证据,严重妨碍案件审理,对于其实施的不诚信诉讼行为,鄞州法院依法对原告处以人民币5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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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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