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一点点防备,近日,一家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灰姑娘舞蹈机构门店忽然关闭,一些学员家长围在门前,其中一位家长表示,自己刚刚交了两万余元学费。而这家机构负责人只在家长群中留下一份文件和一句“抱歉,确实太突然”。
紧张之下,一位在灰姑娘舞蹈其他校区的学生家长马上选择退费,唯恐陷入更大的危机。
而前段时间的韦博英语培训机构多家门店倒闭,更是引发了不少家长的投诉与维权,记者了解到,仅上海一地,12345信访渠道就收到来自韦博英语学生家长的7500余封投诉。近日,一些原韦博学生被别的培训机构分流。但是,依然有一部分学生和家长没有得到相应保障。不少家长形容,这叫“爆雷”。为什么培训机构会出现“爆雷”现象?为什么“爆雷”之后家长们往往无法挽回损失?培训机构的合同里还有哪些陷阱?记者进行了深入采访。
培训机构的问题连锁反应
往往是最后时刻,孩子和家长才能得到准确消息,甚至带着孩子来上课才能发现人去楼空。“没有心理准备”,是培训机构忽然关闭时,学生和家长的反应。
韦博英语出现问题的前夕,上海某高校大三学生小裴花费5万元报名了120小时雅思课程,但并没有通过任何评估和入学测试,工作人员直接给出了评估成绩,并基于此为她选择老师。事后,小裴认为,也许那时,机构的人员和教师就已经严重不足了。
记者还采访到北京市西城区的一位小学生家长张女士,她为女儿选择英语培训机构的时候,那家机构要求她先交钱“等班”,“满8人以上才能开班,然而两个月了,我们左等右等都等不到开班的消息。”她感觉到异样,想要退费,却被工作人员苦苦相劝,看张女士态度坚决,工作人员开始改口,要求她带着孩子听一节课再做决定。她越发狐疑,“感觉就是在拖延时间”。她最终通过“投诉”成功退费了,不久,果然看到那家机构关门结业的消息。
在培训市场火热的今天,为什么培训机构倒闭却成了让家长学生措手不及的事呢?上海教科院民办教育研究所所长董圣足告诉记者,这是“泡沫破裂”的原因。“这涉及老百姓‘钱袋子’的问题,有的培训机构希望通过业绩的快速增长,吸引或者拉拢社会资金,比如私募资金,英文叫PE的进入。但是更多的是风险投资,英文叫VC,他们利用这些资金再去开店、再提高业绩,滚雪球式的投资、扩张甚至上市。因此,他们会想办法提前收取学费,尽管目前明文规定不许提前三个月收费,但是他们改换名目,以‘课时费’等方式继续收费,提前一年、两年、三年预收。韦博英语就是如此,有一位家长,一次性交了68万元学费。”
虽然预收了学费,但实际上的业务并没有发生,从财务报表上来说,本来应该是“负债”,但是,董圣足告诉记者,有一些疯狂的培训机构会通过做假账的方式,把这部分业务做成“近期收入”,这样,公司财报会呈现虚假繁荣,出现百分之二百的回报率,这样会进一步刺激私募资金认购股权。
于是,股权不断溢价,初始股东财富不断膨胀,就不断有扩张的冲动。“但是这种增长是有极限的,培训机构实际的增收还是来自家长的学费,一旦家长不再付款或者市场出现同类型更优质的培训机构吸引注意,泡沫很容易就会破掉。”董圣足告诉记者。
就像多米诺骨牌一样,一个环节出问题,一副牌就都会倒掉,家长不再续费、风投就不会跟进,机构把钱都投入到前期的人力资本、店面投入上,很快就会资不抵债。
上海新航道进修学校负责人邓碧云认为,还有一部分原因是“在线教育和人工智能AI教育的发展导致的市场迭代”。“由于市场环境的改变,场租成本、招生成本、教学成本、服务成本均上升,导致运营压力变大。同时,由于客户需求的改变,比如这次韦博英语事件,80%以上的业务来自成人英语,但是随着在线教育和人工智能AI的发展,很多成年人把英语学习转移到了线上,压缩了线下培训的空间。三是由于教育主管部门对培训机构的管理越来越高标准严要求,在一定程度上也提高了机构的运营管理成本。”
合同中的陷阱和霸王条款
遇到培训机构倒闭,家长该如何做?很多家长表示,往往求助无门。因为培训机构不属于“公共服务”的覆盖范围,因此,有的家长去消费者协会投诉,有的家长通过工商部门、信访渠道反映问题。为什么难以维权?合同中有哪些陷阱?
北京市西城区最终要回损失的张女士从合同中发现了这样一个陷阱,“一旦正式听课,哪怕只听一节,也只能退费用的百分之六十,我想这就是机构看我坚持退费,苦劝我听一节课再走的真实原因。”张女士告诉记者。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这是不少机构的“制式合同”,很多机构的说法大同小异。记者走访了包括“迪士尼英语”“易贝乐英语”“新东方英语”等5家市面上比较知名的培训机构,只有一家机构标明“按课时退费”,剩余4家都是“上第一节课后只能退费百分之六十”。北京市丰台区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李冬冬告诉记者,这样的合同属于“霸王条款”,学生家长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除了事后维权之外,如果孩子在培训机构学习,专家建议,一定不要相信“相关套路”,比如“预收学费返奖学金”“预收学费返大量课时”等等。
董圣足表示,有一些培训机构收学费像是“非法融资”一样,“比如提高单节学费,收据上写的是收三个月学费,免9个月学费,实际上由于提价,和一年的学费是相等的。或者提前收百分之八十第二季度课时费、第三季度课时费,提前收百分之五十第四季度课时费等等。家长在提前交钱的时候,你们有没有想过,也许这个机构第三季度已经破产了。”
“甚至有的机构恶意套现,因此家长们选择机构一定要多方考察,切忌盲目跟风,预收学费的套路不要相信,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在培训机构缴费。”董圣足告诉记者。
同时,专家还提醒家长,缴费的时候要注意,要求现金交易的、要求转入个人账户的,或者在“表外操作”的,一定不能相信。
应规避资本无序进入教育培训行业
如何防止机构“爆雷”伤及家长,如何形成良好的社会生态?邓碧云举出上海市的相关规定,“目前部分地区如上海从2013年左右就开设了‘培训机构办学保障金’专用账户,规定培训机构年营收的10%要作为办学押金存入专用账户,在一定程度上会对家长有一定保护。”
这部分资金能保障多少学生家长的权益?邓碧云表示,“活跃用户可以消化百分之四十左右”。这意味着依然有六成学生家长有潜在风险,押金是不是应该再高一些,让覆盖面更广?邓碧云表示,营收的10%实际上已经不低了,因为在北上广深地区,“正规培训业务的利润不到10%”。
专家认为,最重要的还是规避“资本无序进入教育培训行业”,“如果是真心实意办学的机构,一定不会出现这种很严重的危机。即使出现一些资金短缺,也是短期的紧张局面,不会发生一夜之间几十家、上百家机构同时倒掉的现象。这样的大规模轰然倒塌,背后都是资金管理的严重失控,盲目地扩张、冲动地‘圈地’才会出现恶性的财务危机。”董圣足告诉记者。
邓碧云希望,“培训机构的准入门槛能更高一些”。“希望政府对培训机构进行更多的办学指导,减少盲目野蛮生长。同时,能提高培训机构准入门槛,对于各类非法办学的机构应该更为严格的审查与整治。最后,可以引入客户评价体系,也让更多的家长在选择时可以有很好的参考。”
家长们则希望,课后“三点半”的公立学校服务内容能更多一些。“不要像现在一样仅仅看着孩子画画,或者给孩子放动画片。学校能用这个时间给孩子辅导一下作业,缓解家长的焦虑情绪,形成良好的生态,这样,课外培训市场将更理性。”张女士最后说。
刘某与邓某玉系刘某诗的父母。2013年,刘某诗以其母亲邓某玉的名义在某平台网上注册了名称为Barococo的店铺,该店铺实际由刘某诗与赵某经营。陈某自2014年起,陆续在上述某平台店铺购买“杀鸡牌”系列产品和其他产品。
2017年9月,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刘某诗与赵某在未取得化妆品生产相关资质的情况下,从市面上购进氯霉素、百炎净、酮康他素乳膏等原料进行搅拌、灌装后贴上“杀鸡牌”标签进行销售,判决刘某诗、赵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陈某以刘某诗与赵某明知其生产销售的杀鸡牌系列化妆品存在缺陷,仍在网上销售导致其使用后患有激素依赖性皮炎,经多次治疗至今未痊愈为由提起本案诉讼。同时主张因涉案某平台店登记在邓某玉名下,刘某是邓某玉的配偶,故邓某玉与刘某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一、刘某诗、赵某连带向陈某返还“杀鸡牌”祛痘美白万能膏货款1200元并赔偿十倍价款12000元。二、刘某诗、赵某共同向陈某返还其他产品货款1284.15元。三、刘某诗、赵某连带向陈某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425.2元。四、驳回陈某的其余诉讼请求。刘某诗、赵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 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根据《产品质量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生产、销售未经注册备案的化妆品、非法添加禁用物质的化妆品均属违法违规行为,应受到法律惩处。
生效刑事判决认定刘某诗、赵某生产、销售“杀鸡牌”祛痘美白万能膏的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涉案“杀鸡牌”祛痘美白万能膏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刘某诗、赵某对作为消费者的陈某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例2 标价错误 店家仍得按约履行
2019年1月14日,王某在某公司在某电商平台经营的店铺购买了耳钉一对,原价1276元,王某使用“满999减888”优惠券、其他优惠、某豆和红包后,实际支付338.7元。
2019年1月19日,某公司认为活动价格标错,不同意发货,并提出给予王某5元的补偿。王某不同意某公司的方案,双方协商未果。后某公司未向王某发货。王某起诉要求某公司赔偿3828元,并按要约承诺履行义务。
某公司提出反诉,认为因该电商平台的过错导致某公司的失误发出了要约,而消费者基于该失误而承诺成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请求撤销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
2019年1月,某公司报名参加了某平台“珠宝部1.14-15满999减888噱头券-全部商家承担-报sku”活动,促销范围为跨店铺促销。参加该活动之时,某公司工作人员在其后台将店铺的最低价格保护规则设置为“最低8折”。
活动开始后,某公司于2019年1月14日当天向某客服询问,店铺设置了最低折扣,为何会出现低价订单。电商平台客服答复称是创建促销/优惠券的时候做的限制,不是顾客下单的限制。
某公司与电商平台客服的聊天记录显示,该电商平台纠纷处理专员在处理部分订单纠纷时答复购买者称订单由于商家页面参数设置错误原因,判定为商家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一、某公司向王某履行案涉耳钉一对的交付义务;二、驳回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双方调解结案。
法官 消费者没有过失或过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本案中,某公司在商品详情页面所展示的价格并未出错,商品的价格是清晰明确的。王某以低价购买到案涉商品,是因为某公司参与电商平台组织的优惠促销活动而形成的。就买卖合同的订立双方而言,某公司与王某的意思表示均真实有效。
作为消费者的王某而言,在此次交易中并没有过失或过错,之所以实际才支付338.7元,是因为使用了“满999减888”优惠券等各项优惠,不属于商家标价错误而形成的重大误解。
本案中,造成王某低价购买到案涉商品的原因是某公司与该电商平台之间就促销活动规则的理解产生分歧,但某公司对促销合同规则的误解,并非是对案涉买卖合同的行为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合同主要内容的错误认识。因此,商家在自身有过错的情况下为维护自身的权益而滥用重大误解主张撤销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实则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无论是出于诚信经营的要求还是法律规范的要求,都应进行严格的规制。消费者坚持要求商家履行买卖合同,履行交付商品义务,理由充分,应予以支持。
目前,我国网络消费迅速增长,网购过程中会经常遇到电商平台打折、商家多买多送、包邮保鲜等优惠活动,不仅消费者要在选购时认清商品品种、质量、规格和价格等信息,商家也要对自己出售的商品把好关、定好价,避免出现选错商品、发错货、算错价等情况,造成不必要的网络购物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