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瓜州县法院三道沟法庭法官前往辖区河东镇五道沟村,巡回审判一起种植回收合同纠纷案件。
2016年3月,刘某从王某处赊购了油葵种子,并约定当年秋收后,王某以市场价格收购刘某的油葵,同时扣除赊欠的种子款。当年秋天,瓜州县多有阴雨天气,王某以刘某种植的油葵发霉变质为由拒收,因此刘某拒不支付赊欠的种子款,王某遂将刘某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中,刘某对赊欠王某种子款的事实无争议,但认为王某不按合同约定及时收购油葵,导致自己种植的油葵腐烂变质,损失远远大于赊欠的种子款,提出要付种子款,必须先赔偿自己损失。法官当场向双方讲解了相关法律规定,告知刘某,应当在合同的履行中注意保存证据,不能放任油葵发霉、变质,扩大损失,应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同时告诫原告“诚信是金”,应当信守合同,其未及时回收油葵种子的行为不但导致了种植农户的亏损,也使自己失信于周边农户。经过法官的讲法析理,王某自愿放弃部分种子款,与刘某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了调解协议,此案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