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含山县的胡某和许某二人原本是亲戚。2008年,胡某将自有房屋卖给许某,房屋交付后,许某尚欠购房款20000元,胡某也一直未协助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然而时隔12年之后,胡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含山县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后,胡某上诉至马鞍山市中院,近日,马鞍山市中院出具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8年2月,胡某与许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胡某将其翻建房屋卖给许某,价款为145000元。逾期付款超过15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后因胡某没有协助许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许某遂拖欠购房款20000元一直没有付清。
含山县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合同法律关系为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该房屋虽然属于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但是合同并未违反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本案中,许某未支付的20000元价款不足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因此许某并未构成根本违约。该房屋在2008年便已交付许某截至目前已过了12年之久早已超过了合同解除的合理期限,解除权应已消灭,因此对胡某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房屋的请求不予支持。
胡某对该判决不服上诉至马鞍山市中院。马鞍山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胡某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了其上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