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0日,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新县镇人民法庭庭长张毅和陪审员一道,经过耐心细致的释法明理,协助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化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受到原告某公司负责人的赞誉。
2013年4月至5月,被告李某在原告某公司处购买农作物种子和复合肥等共计3.5万余元。当时,李某与某公司约定,由李某两个月内付清欠款。此后,李某按约定先后偿还了某公司2.97万元,但约定期满后,李某还欠某公司5300元未能偿还。某公司经多次催要无果后,于今年1月16日将李某起诉到沧州市运河区法院。今年5月,运河区法院作出缺席判决,依法判令被告李某十日内偿还原告某公司欠款5300元。
7月13日,李某的妻子手持运河区法院作出的判决书,来到孟村新县镇人民法庭咨询。驻庭人民陪审员老王热情地接待了李某的妻子。李某的妻子称,最近一段时间被告李某的身体一直不好,她陪着李某一直外出看病。这期间,他们收到了运河区法院邮寄来的判决书,一家人一时不知道怎么办才好。
老王一听,知道这案子不属于孟村法院管,但他还是耐心地让李某妻子详细介绍了拖欠某公司欠款的全过程。李某的妻子说,当初欠的3.5万余元,李某已还了近3万元,还剩5300元。但这剩下的钱他们也不是不想还,只因2014年开始,李某就身体不好,一直在外治病,而且借了很多钱,到现在都没有还清。李某妻子提出想请法庭和运河区法院联系下,帮着把案件尽快了结了。
面对李某妻子的请求,老王觉得,该案标的额不大,虽然案件不归孟村法院管,但如能帮助兄弟法院解决了该案,一来可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二来也减少了一起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
于是,老王将想法告诉新县镇人民法庭庭长张毅。张毅听后,表示大力支持。张毅和老王马上分别与运河区法院及原告某公司负责人取得联系,并得到了运河区法院与某公司负责人的赞同。随后,张毅、老王会同运河区法院案件承办法官,一道做原告某公司负责人工作,并告知了被告李某身体患病的现状。李某的状况得到了某公司负责人的理解,表示可以少要些欠款。
8月10日,李某的妻子将4000元钱交到老王的手中,由老王将钱款转交给了原告某公司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