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律制度】在合同签订过程中的相关法律

  【合同法律制度】在合同签订过程中的相关法律风险防范

  1、严格审查对方资信情况

  企业在签订合同前,要做到三个审查:

  (1)审查对方主体资格,主要是法人资格,把对方企业名称、执照号、注册资本、年检情况、发证工商局、联系人的身份证号和住址记录下来;

  (2)审查对方企业的商业信誉;

  (3)审查对方财产情况,出现债务时是否有偿还能力,在出现风险时我方的利益是否有保证。

  如可上信用浙江网(www.zjcredit.gov.cn)、浙江企业信用网(www.zjecredit.org)等网站查询企业的基本信息。

  2、严查签约代理人的权限

  签约主体是指实际签署合同的人,这与合同主体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合同主体是指实际承担合同权利义务的民事主体。在企业与企业签订合同时,一般是代理人或代表人签署合同,因此明确签约人的权限问题是非常重要的。如经常出现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以后的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在客观上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而实施的代理行为,这就是表见代理,其依法产生的是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故在实践操作中,一方面要管理好公司的空白介绍信等文件,另一方面在与对方代理人签订合同时,要求对方出示授权委托书,并留存备查。

  3、注重案件的管辖权

  (1)约定诉讼管辖地,争取在我方所在地法院管辖。诉讼管辖地的约定要明确。《民事诉讼法》第25条,只有以下五个地方的法院可供当事人协议管辖: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在约定管辖中,我们要注意以下几点:

  ①双方当事人只能就第一审案件的管辖法院达成协议,级别管辖中,法院一般是法定的,因此上诉法院不能进行约定。

  ②只能对合同纠纷进行约定,对合同以外的其他纠纷不能约定管辖。

  ③当事人要用书面的形式达成意见。

  ④不得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约定管辖常见的错误有:表述不清楚,容易产生岐义,如:“如果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各所在地法院管辖”;约定由上述五个地方以外的法院管辖;约定违反了级别管辖的规定,如基层普通案件(如标的额为100万元)约定由某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

  (2)如果采用仲裁的方式,仲裁条款要明确约定某一个仲裁机构,而且该仲裁机构必须客观存在,否则将导致条款无效。合同中关于争议解决方法做了如下约定:“…协商不成,由双方共同提交杭州市西湖区仲裁委员会仲裁。”如果合同履行中出现纠纷,双方经协商不成,应当如何解决?可不可以将本案提交杭州市西湖区仲裁委员会仲裁?(我国仲裁机构设立的原则:《仲裁法》第十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从此可以看出,县一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不设立仲裁机构的。杭州市的各区政府相当于县一级人民政府)因此,双方不能协议将纠纷提交西湖区仲裁委员会仲裁。在此提醒一下,在浙江地区,所有的11个地级市都已经设立了仲裁委员会。

  4、注重签字盖章

  《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因此,合同一旦签字或盖章后就立即生效了。在签字时,最好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现场签署;在盖章时,要求合同当事人名称一定要和印章名称相符,并且要求对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若为多页文件资料,为防止对方将其中部分内容更改,引发纠纷,我方最好加盖骑缝章。

  在工程施工中,我们认为工程项目部可能本身不具备签约的能力,也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在实践操作过程中,法院认为在没有明确告知章的使用范围的情况下,简单的说,只要你不是明知该章的使用范围,该项目部章签订的一些采购合同、劳务合同等书面文书的效力基本被认定,除非被告方能证明被诉的合同是虚假的,没有被实际履行等情况的发生。那么仅就这个问题,我们说防范措施有哪些呢?首先,我们认为,在公司签订与发包人签订承包合同时即告知项目部章的使用规则及使用范围,该项目部章的使用规则及范围作为承包合同的附件,这样可以相当程度的规避项目部章被滥用的风险。其次,我们认为即使项目章的正确及严格管理,也应当防范项目部章被滥用的风险。再次,公司与项目负责人在签订委托管理工程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风险担保金,以防项目负责人滥用项目部章谋取非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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