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黑龙江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6)

各市、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2004年3月1日起执行的《最低工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的规定,为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适当提高城镇低收入职工的收入水平,综合考虑全省各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测算了最低工资标准。经省政府批准,现将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如下:

    1、大庆市区为620元/月;

    2、哈尔滨市区为590元/月;

    3、齐齐哈尔、牡丹江(含绥芬河市)、佳木斯、黑河市区为475元/月;

    4、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市区为450元/月;

    5、大兴安岭地区、绥化市区为420元/月;

    6、伊春、县级市市区为400元/月;

    7、其他各县为380元/月。

    此最低工资标准从2006年5月1日起执行到下一个调整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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