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公通字〔 2007 〕 136 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 2007 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公安局:
根据省统计局公布的 2006 年度统计数据及有关规定,现将 印发给你们。从 2007 年 5 月 30 日零时起至 2008 年 5 月 29 日 24 时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03 〕 20 号)规定的赔偿项目和计算方法,适用本标准计算人身损害赔偿。
请各地将本标准向社会公布。
广东省公安厅
二 OO 七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