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券管

  各市、县(市、区)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江苏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券管理使用办法(试行)》已经省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批准,现印发各地各部门,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
  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江苏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券管理使用办法(试行)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农民直接受益,进一步加快农村劳动力内转外输,确保到2010年实现全省新增500万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目标,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6]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农村劳务输出培训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42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券(以下简称培训券)是发放给农村劳动力(以下简称学员)参加短期非农职业技能培训的代金学费补助凭证,是定点培训机构完成培训和转移就业任务后向财政部门申报财政补助资金的报销凭证。
  第三条 培训券的资金由促进农村劳务输出培训省级补助资金、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安排,由省财政厅扎口管理。
  第四条 培训券补助对象为省级财政资金补助地区和黄桥、茅山老区农村常住户口,在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和培训就业愿望,参加短期非农职业技能培训并转移就业的农民。
  二、培训券的内容与印制
  第五条 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券由省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省阳光工程办公室统一印制,省财政厅监制。农村贫困劳动力转移培训券由省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省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印制,省财政厅监制。印制数量根据省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下达的当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任务和促进农村劳务输出培训省级补助资金、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安排情况统筹确定。
  第六条 为加快培训券周转使用,做好年度间的衔接,省里在每年年底前,可以按照不超过上年度省级补助资金额度,提前印制并发放下年度培训券。
  第七条 培训券包括正面和背面,并添加防伪标志(具体式样见附件1)。正面和背面分为正券和副券(存根)两部分。培训券正面正券包括编号、培训券全称、培训券面值、姓名、性别、住址、身份证号码、印制单位全称(签章)、培训券有效期;副券(存根)包括编号、培训券全称、培训券面值、学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家庭住址。正面正券和副券(存根)中间套印印制单位全称。培训券背面副券(存根)包括拟培训项目;正券包括培训项目、技能等级、就业单位、学员签名、培训单位(签章),以上内容由学员在培训结束时填写。同时包括使用说明、监督电话、审验单位意见(签章)。
  第八条 培训券面值为100元。
  第九条 培训券采取10位数编码,第一、第二位为地区号,第三、第四位为年度号,后6位数从000001号开始编码,实行连续编码(具体编码规则见附件2)。农村贫困劳动力转移培训券在数字编码前加(贫)字。
  第十条 各市、县(区)安排的培训专项资金可自行印制在本地区使用的培训券,以体现层层尽职,最大限度地扩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面。
  三、培训券的发放
  第十一条 培训券发放对象由县(市、区)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在农村劳动力资源普查登记的基础上,根据年度培训任务和农村劳动力培训就业愿望确定。对有培训愿望的农村贫困劳动力、失地无业农民、未能升学的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和复员退伍军人优先发放。
  第十二条 培训券发放由县(市、区)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由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发放。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在发放培训券时要根据农村劳动力普查登记的台账并核实学员身份,对符合条件的,发放相应金额的培训券,填写培训券正面和背面存根内容,并向学员讲明培训券使用和填写办法。培训券存根由发放部门留存。
  省重点扶持的1011个经济薄弱村贫困劳动力(以下简称农村贫困劳动力)培训券由扶贫部门组织发放。扶贫部门要在发放前将确定发放人员名单报同级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各县(市、区)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阳光工程办公室、扶贫部门要建立协作机制,定期互通情况,确保将培训券发放至有培训就业愿望的农民手中,避免重复发放、错发漏发。
  第十三条 培训券采取实名制发放使用,不得转让使用。
  第十四条 培训券实行一次性发放,原则上参加培训人员只能享受一次培训费补助。根据学员家庭经济状况及选择的短期非农技能培训项目,一般发给每人价值200元的培训券。对省重点帮扶的经济薄弱村贫困劳动力实行全额免费培训,省级补助每人300元,实需资金缺口由所在地市、县两级和重点帮扶村扶贫单位共同筹措解决。具体标准由扶贫部门根据培训工种收费价格确定。
  四、培训券的使用
  第十五条 学员持培训券到定点培训机构接受培训,根据培训券面值冲减培训费用,其冲减费用由定点培训机构按规定到所在地县(市、区)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结算。
  第十六条 定点培训机构培训收费标准由所在地县(市、区)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阳光办、扶贫办、财政局在培训项目招投标时确定。定点培训机构在每期培训班报名向学员收缴学费时,应出示收费依据,公示收费标准,出具收费凭证。
  第十七条 培训券内容由学员本人如实填写,填写内容与事实不符或由定点培训机构代理填写的,培训券作废。
  第十八条 培训券为一次性使用票据,可在省辖市范围内使用,有效期一年。
  第十九条 定点培训机构的认定、管理和培训项目的组织实施,根据省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定点培训机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劳协办[2006]20号)及国家阳光工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各市、县(市、区)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及阳光工程办公室要将定点培训机构的名称、地址、培训工种、收费标准、联系方式等情况,以通告形式在媒体上向社会公布,并印刷成册,分发至各乡镇、村,供农民自主选择。
  五、培训券的审核与兑付
  第二十一条 各市、县(市、区)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阳光工程办公室、扶贫办要加强对培训工作的督查。对每个定点培训机构的培训活动都要实地督查、核实人员。
  第二十二条 定点培训机构要在开班前3个工作日内,将教学计划、培训大纲、收费标准、收取的培训券金额及学员名册报所在地县(市、区)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或阳光工程办公室审核备案,经核准后按时开班。
  第二十三条 定点培训机构在培训班培训任务完成后一周内,向所在地县(市、区)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或阳光工程办公室提出检查验收申请。经检查验收合格后,审验单位出具验收报告,并在当期培训券上审核加盖公章。
  第二十四条 定点培训机构在培训时段终了后10天内,按规定向所在地县(市、区)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申请兑付培训券补助资金。申请兑付时,应填写《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补贴申请表》(附件3),并附县(市、区)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或其委托的乡镇劳动保障所审核签章的培训券、出具的检查验收报告、收费凭证、学员签名的培训转移台账(附件4)、《职业资格证书》或《就业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和用工证明等材料,由所在地县(市、区)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于培训时段终了后20天内审核汇总(附件5)转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在10天内核定补贴对象和补贴金额,将培训补助资金直接拨付至定点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县(市、区)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财政部门可结合培训合格率和培训后转移就业率,根据不同专业工种,按规定核定补贴金额,具体核定办法由县(市、区)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确定。
  第二十五条 未办理开班前审核备案手续或未按规定接受培训检查验收的,以及申报手续和相关凭证手续不全的定点培训机构,不得给予培训补助资金。
  第二十六条 县、乡两级要建立健全培训券发放管理台账。要结合镇镇通工程的组织实施,登记录入培训券发放对象、享受补贴金额和培训就业状况,逐步实现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动态化管理。
  第二十七条 促进农村劳务输出培训省级补助资金实行年初部分预拨、全年重点跟踪检查、年终全面考核拨付的办法。省安排的培训券兑付资金核拨到县(市、区)。省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阳光办、省扶贫办等部门会商审定下达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任务及省补资金额度,省财政预拨培训补助资金的80%。
  培训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各市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劳动保障局、财政局、阳光办、扶贫办对当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券制度执行情况审核后,联合行文,报省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并抄送省有关部门。省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将组织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阳光办、省扶贫办等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实际培训情况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后,由省财政拨付剩余的20%资金或根据各地培训券实际使用情况调剂补助资金。
  第二十八条 培训券印制、发放、审核、管理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解决。
  六、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券制度,由省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统一组织实施。各级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阳光办、扶贫办、财政局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培训券发放、使用、兑付等过程的监督管理,面向社会公示培训券发放使用的有关情况,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确保培训补助资金专款专用。
  第三十条 定点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定点培训机构和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理。
  1、按规定应采取培训券补助方式而未实施的;
  2、代理学员填写培训券的;
  3、指使学员在填写培训券时弄虚作假的;
  4、学员对没有达到规定的培训时间和质量要求,对培训质量和培训条件不满意,强迫学员填写和上交培训券的;
  5、以不属于财政补助资金补助对象的职业学校毕业生、其他学历教育的毕业生或其他对象充当受训农民,在学员身份上作假的;
  6、在培训券使用过程中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补助资金的;
  7、在培训券使用过程中的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第三十一条 县(市、区)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县以上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财政局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定点培训机构和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理。
  l、将培训券交由定点培训机构代理发放的;
  2、在培训券监管中履行职责不到位或把关不严的;
  3、因履行培训券监管职责不到位或把关不严而造成培训单位套取国家补助资金的;
  4、在培训券监管中与定点培训机构串通造假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 领取培训券的农民无故不参加培训或中途辍学,以及将培训券转让他人的,取消其享受培训补贴政策的资格。
  第三十三条 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券制度的执行情况,省里将组织抽查。对定点培训机构弄虚作假套取省级劳务输出专项资金的,将视情况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下年度定点培训机构资格。对审核、把关不严的有关市、县,省将扣减下年度省级劳务输出培训补助资金额度。
  第三十四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对兑付后回收的培训券审核报账后,妥善保管一年。一年期满,报上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实行集中销毁。销毁现场不得少于3人,可由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阳光办、扶贫办、财政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销毁情况经现场人员共同签字盖章后,与销毁申请及有关台账一并留存。
  七、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六条 各市、县(市、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实行培训券制度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培训券制度实施以后,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向下属培训单位和学员乱收费,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1、江苏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券式样 (略)
     2、江苏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券编码规则 (略)
     3、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补贴申请表 (略)
     4、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花名册 (略)
     5、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补贴汇总表 (略)
  
  稿源: 中国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监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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