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为解决我市接收安置的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以下简称“军退职工”)的医疗保障问题,经研究决定,从2005年
一、缴费标准
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0%缴纳。同时必须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40元。
二、资金来源
基本医疗保险费除中央财政补助外,不足部分由区、县(市)财政补贴。大额医疗保险费由个人和财政各负担50%。
三、办理程序
区、县(市)财政部门每年一次性将军退职工参保所需经费拨给各区、县(市)民政部门。各区、县(市)民政部门负责为军退职工办理参保、缴费及信息变更等相关事宜。
四、医疗待遇
参保后的军退职工按《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及有关政策享受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
五、单独统筹区、县(市)的军退职工参照本通知执行,按所在统筹地区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参加医疗保险,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二OO四年十一月十日